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章程

时间:2018-09-18

序言

3044am永利集团是200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苏州高级工业学校、苏州机械学校和苏州市虎丘中等专业学校合并升格为苏州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其前身可追溯到成立于1946年9月的“江苏省立苏州高级工业职业学校”,是苏州最早建立的工科类职业技术学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践行“地方性、应用性、职业性”的办学理念,实行“政行校联袂,师生企联合,教研用联动,学做创联贯”的办学思路,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设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地位相匹配的、国内有重要影响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明确学院办学使命,规范学院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3044am永利集团,简称为“苏工院”,英文名称为Su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缩写为SIIT。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苏州市吴中大道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号。学院网址为http://www.siit.edu.cn。

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 学院标识: 

S和T分别代表学院的主体—学生(Students)和教师(Teachers);圆形组成和谐校园;中间二个斜体II形成向上的轨迹(跑道),代表融合(Integration)与创新(Innovation),象征着苏工院师生共同进步成长。

第五条  学院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高职院校。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六条  学院坚持“向阳而生 精工笃行”校训,弘扬“我在乎你”学院精神。

第七条  学院校庆纪念日为7月2日。

第二章   举办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学院举办者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九条  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基本职能。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职业专科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本科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院遵循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科学制定统招、高职单招、职教高考、中高职衔接、高职与本科分段培养和继续教育等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依法招收录取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工科专业为主,其他专业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结合学院办学条件,适时进行专业调整,加强专业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过程监控与评价,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学院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创新平台,完善科技研发管理体制,鼓励师生开展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建立和完善以成果转化、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人才共育、责任共担、效益共赢”的原则,大力开展合作办学、社会培训和终身教育,服务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向产业开放、向企业开放、向世界开放的办学水平。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3044am永利集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坚持党委领导、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学院、系(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内部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等管理机构,决定其职能与权责配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实行党务公开,加强对学院系(院、部)、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3044am永利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主体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院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院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院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合作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以及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 1-2 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评聘条件和规则,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范、评审与聘任办法。

(二)制定兼职教师、行业导师、产业教授等聘任条例。

(三)在规定权限内评审、推荐、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提出制定或修改学院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学院专业建设各项工作。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改工作;负责对重点专业(群)建设进行指导、督促和管理;负责对学院专业设置、升级、撤销提出建议。

(三)负责制定、审议学院教学质量标准。

(四)负责学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室建设等的立项、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进学院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招生就业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理事会是学院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为宗旨。理事会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审核和接受新的理事会成员单位。

(三)协调政府、地区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学院之间的关系,统筹各方资源支持合作办学。建立产业学院、企业学院等紧密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运行机制,推进政行企校全面合作。

(四)对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提出建议。

(五)协调、验收校企合作共建项目。

(六)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七)审议和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联等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工。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内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分类设置系(院、部)。系(院、部)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系(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自主管理。系(院、部)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建设,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开展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系(院、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系(院、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双师”素质培养及考核工作,建立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学、科研团队,组织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与管理。落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招生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做好学生的奖惩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一)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三)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院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

(四)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根据评聘条件和评聘规则进行。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在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下,教职工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学院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困难补助机制,根据专项工作设立申诉渠道,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声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服从学院的管理和指导。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救助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在学院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学院致力于规范财务管理,认真实施经费预决算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运行体制。在上级财务管理规定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不断提高后勤服务质量与水平,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五十条  建立多种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管理服务、办学经费筹集、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教职工、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工、学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章制度予以处分或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由院长签发,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五十三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重大改变。

章程修订的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其他规章制度,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3044am永利集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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