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校内资助和配套经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8-09-25

苏工院〔20181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3044am永利集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工院〔201730号)、《3044am永利集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工院〔201732号)等文件精神,对科研项目校内资助和配套经费使用做以下规定:

一、现有立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于20171231日前登记进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未进入系统的项目经费将收回学校账户统筹使用。

二、自201811日起,科研项目必须于结题后6个月内完成经费使用,20171231日前结题且经费未使用完的项目,请于2018630日前完成经费使用。到期未使用完的校内资助和配套经费将收回学校账户统筹使用。

三、依据国家、省、市以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资助和配套经费,需由业务主管部门制作资金预算,经院长审签后复印件报财务处备案并由财务处落实项目资金;其他学校自有经费支持的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评审、校内公示、院长审签等环节,并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备案后由财务处落实项目资金。

四、校内资助和配套经费的使用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支出进度计划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结题并完成资金结算后,由审计处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

五、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由项目所在单位推荐,经科技处(高教所)审核,报院长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六、其他非科研类项目涉及校内资助和配套经费管理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8110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