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时间:2016-07-01

苏工院〔201619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差旅费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行字〔201621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吴中区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3044am永利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工院〔20158号)中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苏州大市范围内公务出行的补充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常驻地为吴中区城区、开发区、郭巷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横泾街道、临湖镇、木渎镇、胥口镇(以下简称常驻地)。一般公务出行在常驻地以内的,不再报销任何费用。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苏州大市范围内地区公务出行的,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建议开私家车长途公务出行,若自行前往,过桥过路费可以据实报销。

1. 一般公务出行至区内常驻地以外的镇(区)(直镇、东山镇、度假区、光福镇、金庭镇)的,交通费按每人每天(自然天数,下同)50 元标准包干使用;

2.一般公务出行至姑苏区、虎丘区、工业园区、相城区的,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3.一般公务出行至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的,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元,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4.当天既到区(含区内常驻地以外的镇(区)及姑苏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又到市(县)的,按到市(县)(含吴江区)标准报销一次;

5.单位派车出行的,不再给予交通费补助。至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的,按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予以报销,至区内常驻地以外的镇(区)及姑苏区、虎丘区、工业园区、相城区的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6.苏州大市范围内公务出行的工作人员应填写《苏工院市内公务出行登记表(报销单)》,出行前须经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系(院)主任签字同意;系(院、部)主任公务出行由总支书记签字;职能部门、数图中心、高教所、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公务出行由分管院领导签字,特殊情况下可由党政办主任签字;院领导公务出行由党政办主任签字。于每月初凭登记表办理上个月出行补贴报销手续。科研项目外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登记表作为科研经费报销的附件。

7.一般公务出行离开苏州大市范围的,按原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它有关规定

1.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2.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或培训,可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除此之外,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其他各项差旅费用。

3.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其他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4.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按规定等次乘坐,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5. 出差人员住宿不要求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6. 差旅费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本规定自201661日起施行。《3044am永利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工院〔2015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苏工院市内公务出行登记表(报销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苏工院市内公务出行登记表(报销单)

外出日期

外出区域

办公地点(单位)

负责人签字

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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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部门预算  □科研经费 □专项资金

补贴合计:

                财务负责人:

大写:仟   佰拾元整

   单位(部门):外出人员:                           

相关说明:

一、原则上一人一表,也可一事(多)。

二、不同资金来源要分别填表。

三、外出区域是为直镇、东山镇、度假区、光福镇、金庭镇及姑苏区、虎丘区、工业园区、相城区的补贴标准为50/天(交通费);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的补贴标准为180/天(伙食费100元,交通费80元)。单位派公车出行不再计发交通费。

四、本表由学院统一印制,可到后勤处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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