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5-04-01

苏工院〔201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根据《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字〔201419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级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

职级人员

火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可入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到苏州所辖市(县)出差当天来回的,伙食费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苏州所辖市(县)出差当天来回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本单位派车或租赁车辆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需提前按照《中层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报批制度》(苏工院党委[2014]25号)和《关于外出考察、调研,学习和参加学术会议、论坛的暂行规定》(苏工院[2014]37号)的相关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审批程序(单位日常外出工作办理除外),报销时注明审批流程编号(注:在报销单的顶部中间位置记录OA相关审批流程的流水号)。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交通费票据和住宿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院安排和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访工访学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学院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执行的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一五年三月一日




附  件:

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

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  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省级

厅级

其他人员

 北

800

500

350

100

 天

800

450

320

100

 河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

800

480

330

100

 大

800

490

340

100

 吉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

800

500

350

100

 江

800

490

340

100

 浙

800

490

340

100

 宁

800

450

330

100

 安

800

460

310

100

 福

800

480

330

100

 厦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

800

480

330

100

 青

800

490

340

100

 河

800

480

330

100

 湖

800

480

320

100

 湖

800

450

330

100

 广

800

490

340

100

 深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

800

500

350

100

 重

800

480

330

100

 四

800

470

320

100

 贵

800

470

320

100

 云

800

480

330

100

 西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

800

470

330

100

 青

800

500

350

120

 宁

800

470

330

100

 新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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