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8-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视情节严重,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学生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本细则相关条款,分别衡量,合并就重处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三)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的;

 (五)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故意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七)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或违纪行为的组织者带头者;

 (八)妨碍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和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轻微,经教育能够改正,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生因教学需要而出国或出境,违反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视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和影响,参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同),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 携带规定以外的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不听劝告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4. 不听劝告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不听劝告在考场或者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的;

  8.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卷答案雷同的;

  9.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10.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1. 组织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或答案或相应设备参与团伙作弊的;

  12.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妨碍考试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经修改符合答辩要求后可再次申请答辩。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发生严重抄袭、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毕业实习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3次视为旷课1学时;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视为旷课)、旷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或被院级抽查到1次者,给予系(院)内通报批评;系(院)内通报批评累计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7-1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16-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3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51学时以上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教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持凶器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十九条  贩毒、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成立、加入、利用非法社会团体、组织、邪教等,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利用迷信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集会、示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示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者,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出版、复制、贩卖、传播或组织观看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图片,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等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上述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盗窃作伪证的,或为其窝藏、转移、销毁赃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内开展不良网络借贷业务或活动,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误导学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犯他人隐私和权利,对他人有丑化、侮辱、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丑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他人或有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盗用、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或盗用、冒用、伪造、变更他人学生证、图书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或外借证件,侵害他人或组织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非法取得、转让、转借公文、印章、签名、个人档案及成绩单、推荐表、证明、证书、证件等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性骚扰或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裸贷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活动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开、传播或盗窃国家秘密的,泄露处理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出租、转让或违规占用宿舍床位,妨碍他人入住及私自调换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区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不听劝阻,违反宿舍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晚归、夜不归宿者,不交验证件、不进行登记、不说明理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饲养或容留动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不听劝阻,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弓弩、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或违反实验实训、资料室等安全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规将易燃易爆品、危险试验品等带离实验实训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实训室等重点防火场所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使用电炉、电饭锅、酒精炉、热得快等电器加热或升温器具,使用800W及以上的大功率电器,燃放鞭炮、放飞孔明灯,私接、乱拉、移动、破坏电源线路或通讯线路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挪用、故意毁坏用电设施或者消防、监控、门禁等安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校园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交通法规在校园道路上进行自行车特技或溜冰、滑板和轮滑等运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攀爬翻越阳台、围墙(栏)、门窗或其他建筑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上网行为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申请表彰、资助、奖励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影响教育公平,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或在专业实践中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男女交往过程中行为不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涉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院)负责,学生工作处参与;涉及其他秩序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所在系(院)和学生工作处参与。

 (二)调查时,要了解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旁证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对当事人或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部门,要根据学生错误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征求学生工作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审批:

 (一)严重警告及以下的处分由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二)记过及以上的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组织系(院)及相关部门审核并行文,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涉及考试违纪作弊、群架等违纪行为,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保卫处和系(院)按规定处理程序,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核同意,从重从快处理。

 (四)涉及多系(院)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并与有关系(院)、部门讨论审核后,按照以上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行文公布后,应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10日内,可以参照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在表彰、奖励、资助评审期间违法违纪及处分期限内,取消获得表彰、奖励、资助等相关资格;(二)开除学籍的,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同时系(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的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第五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确实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者,处分满6个月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经班委讨论通过,辅导员同意,各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解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确实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者,处分满10个月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经班委讨论通过,辅导员同意,各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解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确实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者,处分满12个月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系(院)证明材料,经班委讨论通过,辅导员同意,系(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可以解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同时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要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3044am永利集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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