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19-06-24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提高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教师。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第四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四)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五条  高校教师资格证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不实行“先评后补”。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至少参加高职院校教师国家级或省级培训任务1次以上,考核合格。)

第三章初定资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可初定讲师专业技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历学位后,可初定助教专业技术资格;任教满3年,可初定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高校任教满1年,可初定助教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讲师资格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二)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学校开设过公开课或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教学类表彰,或参与过教学研究项目。

(四)参与校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1项以上(排名前5)。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学院综合考核合格以上。

(二)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过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十一教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教材或校本教材,论文或教材质量高,对教育教学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五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或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均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6条中的两条:

1. 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 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或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3. 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2)。

4. 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

5. 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1)。

6. 入选省(部)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博士工作未满5年,近2年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三)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1;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第1;或主持校级以上教改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

(四)主持校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1项以上,或者参与省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1项以上(排名前3)。

(五)指导新教师,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学院综合考核良好以上。

(二)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校级一等奖1项以上。

(三)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1;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1

第十教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代表作3(其中至少2篇核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代表作1(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8万字以上;(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3)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作品集。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第六章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6条中的两条:

1. 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 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

3. 担任国家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2)。

4. 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

5. 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获得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

6. 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1项以上;或校企合作主编省级以上重点教材或规划教材1部以上。

(四)在指导青年教师或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方面承担重要工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成绩突出。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一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学院综合考核结果优秀。

(二)担任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1项以上。

(三)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过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

(四)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校企合作主持省级以上重点课程建设1门以上。

第十九条  教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代表作5篇,其中至少3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代表作1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发表论文2篇;(2)主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可视同发表论文1篇;(3)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作品集,可视同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左右的,可视同发表论文2篇。

(二)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2项;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排名前3);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课题通过鉴定。

(三)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1)。

(四)入选省(部)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专业技术资格或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七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教师任现职以来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二十四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其成果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所取得的,所提供的成果应与所申报学科(专业)相关,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第二十六条 全脱产攻读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的成果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但数量不超过业绩条件规定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专利取得等业绩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八条  关于再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连续两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第三年不得申报。

(二)再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新的重要成果,应在前一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项业绩(多次申报多次累加):

1.论文方面:中文核心期刊1篇;

2.课题方面: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3万元)1项;

3.市级以上课题1项(主持);

4.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

5.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未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的任课教师的30%左右。

(二)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和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会议论文均仅作为参考,不在成果统计之列。公开发表论文的期刊应具有“ISSNCN”刊号,正式出版的专著和教材应具有“ISBN”书号。

(三)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市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设区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四)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获奖证书为准;指导学生获奖以指导教师证书为准。

(五)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三十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之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044am永利集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教师资格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第四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  高校教师资格证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不实行“先评后补”。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其中至少参加高职院校教师国家级或省辅导员基地培训任务1次以上,考核合格。)

第三章  初定资格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承担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历学位后,可初定助教职称;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初定讲师职称。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第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三)担任1门思政类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三)工作能力突出,获得校级以上辅导员工作能力荣誉(排名第1)。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二)指导1名青年专职辅导员或班主任。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四)获得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辅导员工作能力比赛荣誉。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核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思政类课题1项以上。

第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至十二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较高,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和水平,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

(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三)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六至十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同时出版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二)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等业绩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五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关于再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连续两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第三年不得申报。

(二)再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新的重要成果,应在前一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项业绩(多次申报多次累加):

1.发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

2.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课题1项;

3.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奖励1项(排名第1);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和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会议论文均仅作为参考,不在成果统计之列。公开发表论文的期刊应具有“ISSNCN”刊号,正式出版的专著和教材应具有“ISBN”书号。

(二)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市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设区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三)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获奖证书为准;指导学生获奖以指导教师证书为准。

(四)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之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044am永利集团

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管理育人。

第四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任现职以来,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初定资格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承担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历学位后,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满1年,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6年以上,业绩显著,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显著。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核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第十五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六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第十七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较高,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在学院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成效显著。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三)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九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二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专利取得等业绩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二条  关于再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连续两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第三年不得申报。

(二)再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新的重要成果,应在前一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项业绩(多次申报多次累加):

1.发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

2.主持完成市级以上课题1项;

3.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和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会议论文均仅作为参考,不在成果统计之列。公开发表论文的期刊应具有“ISSNCN”刊号,正式出版的专著和教材应具有“ISBN”书号。

(二)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市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设区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三)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获奖证书为准;指导学生获奖以指导教师证书为准。

(四)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之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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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实验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第四条  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初定资格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承担高校实验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硕士学历学位后,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实验师职称。

(二)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第四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工作有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能自主研发实验实训设备。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五名),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十五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十、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前五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五)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1)。

第六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突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教学效果显著。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掌握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不断改革创新教学内容,熟练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重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需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条:

1.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的优秀毕业论文奖、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或科技发明奖等(排名第1);

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排名第1)。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能力。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九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排名前3)。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专业技术资格或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专利取得等业绩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二条  关于再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连续两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第三年不得申报。

(二)再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新的重要成果,应在前一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项业绩(多次申报多次累加):

1.发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

2.主持完成市级以上课题1项;

3.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

4.授权发明专业1项(排名第1)。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和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会议论文均仅作为参考,不在成果统计之列。公开发表论文的期刊应具有“ISSNCN”刊号,正式出版的专著和教材应具有“ISBN”书号。

(二)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市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设区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三)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获奖证书为准;指导学生获奖以指导教师证书为准。

(四)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

第二十四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之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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