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六条  院长负责领导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院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院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担与本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要求负责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开信息前,院长办公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分别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的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院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就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的对象。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以下信息学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学院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学院向社会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详见附件1:《3044am永利集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或二级学院(系)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通过学院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学院还应利用各种会议、会议纪要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校内广播、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告栏等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院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定期对本院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将汇编置于各单位的办公室、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开,以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利用符合信息内容特点,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院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处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信息提供等环节构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见附件2。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获取学院信息的形式。学院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院信息的用途。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院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学院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院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应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学院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院信息。

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院。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学年度撰写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和不予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三)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六)本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或者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院纪检监察室收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院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高校寒暑假,则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二级院(系)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参照学院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3044am永利集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附件2:3044am永利集团信息公开申请表

3044am永利集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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