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3044am永利集团(以下简称“学院”)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是指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学院订立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学院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且对全部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学院订立技术合同统一以“3044am永利集团”名义,未经学院授权,校内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3044am永利集团”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应当统一加盖“3044am永利集团技术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经学院审批可以加盖“3044am永利集团”公章。技术合同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可靠性负责;学院委托系(院、部)负责人代表学院签字并负责审查技术的可靠性。

第六条  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发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对方当事人要求使用其他合同模版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向学院科技处提交完整的合同文本,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与学院订立技术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履约能力,并应当在技术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洽谈。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院在职教工,并对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

第九条  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期限;涉及专利权的,应说明其法律状态,提交学院科技处审核办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中需要签订外协合同的,应遵守原合同的任务安排和经费预算。外协合同单笔经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合同金额的30%,累计不得超出50%。学院应当对外协单位的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对方单位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订立外协合同时,应当主动申明与对方单位的关系,签署“利益相关声明”。确需与利益相关单位合作的需特别说明或公示。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应当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提交至各级单位、部门、院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审核通过后的技术合同如需要修改或变更的,应当再次提交学院按流程进行审核。

第三章 技术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应当完整规范,语言表述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三)合同的有效期限。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保密协议等,经学院审核后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专利号或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以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经费预算中包含代购设备的,应当附代购设备清单。代购设备清单应列明设备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订地应当注明为3044am永利集团。如合同签订地另有约定,应当事先报学院科技处审核。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所发生的纠纷由技术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充分考虑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合同价款到账时间。如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认为逾期未执行完毕的技术合同有必要继续执行,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履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学院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履行终结后,必须组织结题,结题形式如下:

(一)按合同书的规定或委托方要求的结题报告;

(二)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并由合作方依据《3044am永利集团横向技术合同结题报告书》的要求签发验收证明或合同标的完成证明;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并签订终止协议。上述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部门)盖章后交学院科技处作为结题备案。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在技术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所知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涉及技术秘密的,一般在签订合同前可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订立合同时含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订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单位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学院科技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方当事人单位变更后的名称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因对方当事人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变更技术合同内容的,应当订立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当事人名称以外的其他内容的,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应当订立补充合同或重新订立合同。在订立补充合同或重新订立合同之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院科技处说明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相关文件应当由学院科技处复核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对方拟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协议书,学院科技处审核批准后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完成,同时合同中约定受托方应该赔偿委托方损失的,损失赔偿以合同实际到账金额为限,在项目实际到账经费中扣除,赔偿金额实际支出时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工作失职,侵犯学院权益、破坏学院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学院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并由学院科技处统一管理。技术合同作为教师科研工作量核算、职称评定等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负责对技术合同内容中的技术指标、经济合理性、相关课题组的履约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

(一)技术合同正本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合作方、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二)在合同登记和认定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交纳的服务费,从学院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中支付;

(三)每年由科技处负责将当年的技术合同报主管部门审定登记;

(四)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技术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凡通过认定登记并确认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的收入,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院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