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落实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要求,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使各项资助得到合理分配,体现社会和谐、教育公平,让更多的学生受益,教育学生回报母校,感恩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经费是指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或资助我校学生学习的专项经费,资助经费优先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为核心,完善资助体系,落实精准资助,扩大受助比例,创新资助实施,提高资助水平,形成学生资助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公平。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生为本和实事求是相结合。学生资助坚持立德树人、强化思想引领,坚持以生为本、立足成就学生,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学生成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正与隐私保护相结合。学生资助以公开公正为基础,坚持资助项目、申请条件、评审过程和资助结果公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表现突出学生得到鼓励;资助认定和公示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不得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宣传励志典型应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实物资助不得以符号化方式将困难学生和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

(三)精准资助与资助育人相结合。学校通过困难认定,精准识别资助对象,对孤残、低保、五保供养、建档立卡、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特困职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予以重点资助;学校将资助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核心任务,整合课堂内外以及诚信、励志、志愿服务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活动,形成合力,实现资助育人目标。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入伍学生国家资助、求职创业补贴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资助项目,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奖学金

1.政府奖学金:由政府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实施参照《3044am永利集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3044am永利集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2.学院奖学金:由学院设立,分为校级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具体实施参照《3044am永利集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由政府设立,具体实施参照《3044am永利集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2.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设立,具体实施参照《3044am永利集团校级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评定办法》执行。

3.捐赠助学金:由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设立,具体实施参照捐赠助学金对应管理办法执行。

(三)助学贷款:银行提供,用于资助具有中国国籍、诚实守法、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我校在校生和新生,其需求原则上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

(四)勤工助学:学校设立,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取报酬、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资助方式。

(五)学费减免:学校设立,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生活简朴的孤儿、残疾学生、低保、建档立卡、特困职工、五保供养、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警家庭等的在校生。

(六)困难补助:学校设立,主要针对突发、临时和特殊性经济困难,重点资助身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伤害和严重自然灾害、家庭出现突然变故及其他突发特殊性困难而确需资助的在校生。

(七)绿色通道:学校设立,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报到实行绿色通道,学生到校后先行办理报到手续,核实情况后根据规定实施资助;对个别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新生,发放学习生活用品和生活补贴等。

(八)应征入伍学生国家资助:政府设立,用于鼓励全日制普通学生应征入伍,对毕业生、在校生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对退役复学学生实行学费减免。资金优先用于贷款偿还。

(九)求职创业补贴:政府设立,用于资助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且积极求职,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获得助学贷款或持有残疾证的全日制普通毕业生。

(十)应届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府设立,用于鼓励全日制普通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对毕业次年6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到岗且连续工作达3年及以上的学生实行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优先用于贷款偿还。

(十一)发展性资助:学校按照人才培养要求,通过实施道德浸润、精神激励、能力拓展、朋辈辅导、学业帮扶、就业援助等第二课堂发展性资助项目,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部)、团委、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全校学生资助与资助育人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校资助工作计划,决定资助工作重要决策,解决资助工作重大问题。

(二)制定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评审实施办法等制度文件,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三)制定资助资金使用预算,确定年度资助资金比例和规模,决定资助资金使用额度。

(四)对资助政策措施的执行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评审结果,审批勤工助学岗位和报酬发放。

(六)加强对外联系交流,扩大资助工作影响力,争取校外资金,拓展资助资金渠道。

(七)研究和解决学校资助工作中其他重要事宜。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完善学校助学体系。

(二)负责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摸底,建立和管理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三)负责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全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督促还款等工作。

(五)负责特困生困难补助申请的受理、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负责特困生学费减免申请的受理、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新生绿色通道工作。

(八)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管理及酬金的核算、发放工作。

(九)对参加勤工助学特困生进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务技能等培训。

(十)负责组织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及汇总上报、归档建档等工作。

(十一)向上级部门报送各类资助统计报表及材料。

(十二)向学生宣传苏北就业学费补偿等政策。

(十三)为应征入伍学生申请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对受资助的学生开展诚信感恩教育。

(十五)完成上级、学校交办的其他各项资助工作任务。

第九条  系(院)成立以总支副书记为组长,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系(院)认定评议工作组(一般为57人),负责本系(院)奖助工作;下设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评议工作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系(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学生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纳入系(院)学生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系(院)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评议初审工作,做好入伍学生国家资助工作。

(四)组织在校生申请助学贷款,开展还款、征信和贷款逾期催收工作,加强贷后管理。

(五)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核、报酬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资助育人研究,配合做好学生资助绩效评价。

(七)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引导合理使用奖助资金,结合实际自主开展诚信、励志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八)负责本系(院)学生资助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奖助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学生资助经费预决算,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发放奖助资金,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生资助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同时负责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来源由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构成。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奖补经费专项用于发展性资助或专项资助、资助育人活动和研究、办公设施添置等各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政策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6%的比例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设立助学奖学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发展性资助等活动支出。

第十五条  捐赠奖助学金由捐赠者出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符合学校规定。捐赠奖助学金名称一般定为3044am永利集团××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一般命名为《3044am永利集团××奖(助)学金评审(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以保基本、兜底线为原则,以多元混合资助方式,统筹不同专业、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和资助项目进行资源配置,依据量化测评和认定结果,分类施策,分档资助,对特殊困难学生按照最高标准资助,助学金优先资助特殊困难和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省定标准和比例资助。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应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学生纳入资助范围;严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明确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禁止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经费年终若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评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定的评审实施办法进行,遵循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学校审定的原则,原则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审办法,确保符合条件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的实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余类型学生奖助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性学生奖助评审工作,流程如下:学生根据奖助条件提出申请,系(院)评议工作组组织民主评议和初步审核,将建议名单及申请材料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汇总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仅内网可查。

学生资助申请材料按规定分级报送,申请信息录入指定管理信息系统。评审结果须通过学生工作处(部)或系(院)行文公布。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结算后的结余资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在1130日前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其余奖助资金在评审完成和资金到位后发放。奖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在校期间缴纳学杂费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发放现金。

第四章  宣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的方式,充分利用招生、迎新、诚信主题教育月和资助实施等关键节点,积极开展资助政策和工作流程宣传;学校招生办公室要按照上级规定向所有新生邮寄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简介及《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材料,确保符合条件学生申请资助的权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与系(院)和相关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资助信息报送发布机制,通过上级部门和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我校资助成效。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荣辱观,引导学生理性、适度消费;强化学生对借贷风险的认识,帮助学生增强金融、网络借贷和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与安保处协同,及时发布诈骗、不良网络借贷等预警信息,提高学生防诈骗能力。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要按照信息管理要求,严格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权限,加强学生信息和账号密码管理,防止学生信息和资助信息泄露;对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生工作年度考核,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类学生奖助的评审工作,确保奖励资助资金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评审结束后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奖助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学校规定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资助档案是指学校相关部门在办理学生资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贫困生资料库副本。 

(二)生源地贷款相关材料。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 

(四)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 

(五)各类奖学金相关材料。 

(六)勤工助学相关材料。 

(七)绿色通道相关材料。 

(八)临时困难补助相关材料。

(九)资助育人成果相关材料。 

(十)入伍国家资助相关材料。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档案采用学校和系(院)两级管理模式,按照上级和学校档案的要求,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分工负责,按年度负责收集、整理后,移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

第三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校性学生资助档案的建立、保管和查阅工作,帮助、指导和检查系(院)学生资助档案工作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人员、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完整性,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及时将经办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学生资助档案的借阅、复印、销毁等,应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不具保存价值的资助工作材料,应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保密机构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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