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10-15

3044am永利集团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及江苏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224)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学校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二级系院安排,时间2-3天,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认知特点和职业能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岗位实习是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学分和实习时间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实习由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内专业教师共同设计和开发实习课程的教学内容。学校加强对实习教学过程的管理与考核,坚持校内评价与企业评价相结合并以企业评价为主的原则,学生未取得相应的学分,不能毕业。在实习期间,学生既要完成实习的工作任务,又要结合岗位的实际完成实习报告。

第四条 学校支持鼓励各二级系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岗位实习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但总时长需符合国家规定。实习工作要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学校实施并完善校级、二级学院、指导老师三级实习管理机制以及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管理机制。学校成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对外交流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各二级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实习办),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任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实习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校学生实习工作。

各二级系院是学生实习工作具体实施负责人,应成立以系主任(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岗位实习工作小组,成员由二级系院主任(院长)、书记、副书记、副主任(副院长)、专业带头人、专业主任、骨干教师、辅导员、企业相关人员等组成,负责具体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系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实习单位名单经二级系院岗位实习工作小组筛选并研究通过,经对外交流与校企合作处对实习单位资质核查后,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通过后对外。未列入公开名单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学生实习。

对管理不善,出现实习事故或较大不良影响的实习单位,将列入学校实习单位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此后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八条  各二级系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实习报酬等。

第九条  二级系院和实习单位应当遵循校企“双导师”制,根据实习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加强实习前的培训工作,使学生、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条  二级系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二级系院审核同意、实习办备案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系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二级系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只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实习管理是确保学生实习质量与效果的重要保障。学校建立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管理实习的管理机制,学校在三方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学生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在整个实习教学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实习单位是三方中最关键的一方,直接负责学生实习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实习三方协议》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办和各二级系院通过实习管理平台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全过程进行监管,同时可用现场走访、企业微信、QQ、电话等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化手段作为辅助沟通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实习办职责

1.负责校级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学生实习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制定,以及实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2.负责管理学生实习管理系统,实现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信息即时共享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3.负责开展对各二级系院学生实习工作的抽查、巡视、监督、评估与指导工作。

4.负责开展学生实习成绩复核工作,实习成绩的系统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职责

1.对实习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实习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企业的制度。

2.负责为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协助处理相关事故的赔偿事宜,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时,指导学生所在系院采取救治措施,并做好善后和学生心理抚慰。

3.关心实习生的工作生活和心理健康,关注实习生工作与安全等状况,掌握实习生日常表现,及时解决实习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思想问题,及时向学校和家长汇报学生在实习工作中的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  对外交流与校企合作处职责

1.负责对二级系院筛选通过的实习单位考察评估报告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2.负责将核查结果汇总提交实习办,提请实习办将核查合格的实习单位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对外公开。

3.负责监管学生实习单位的合法性,对存在违法失信、实习条件不完备和近3年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记录的实习单位,直接反馈二级系院,同时报实习办备案,并要求二级系院不得安排学生在上述企业实习。

第十九条  二级系院职责

1.二级系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2)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8)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实习工作。

2.二级系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递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进行核查。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3.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学生进行实习前,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并将实习方案和实习单位汇总表交至实习办审批。学生参加实习前,二级系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学校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协议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

4.如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需事先报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习办备案。

5.二级系院要做好学生实习动员和实习前专项培训,组织学生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生使用学生实习管理平台,规范实习,杜绝或减少各种意外事故发生。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等要求,共同制定岗位实习计划和考核标准,有序安排学生实习任务和生活,做好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6.当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时,需立刻采取救治措施,并上报学工处,在学工处指导下做好善后和学生心理抚慰工作。

7.二级系院应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安排专业或行业对口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并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二级系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8.二级系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二级系院需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9.二级系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二级系院安排的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二级系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应急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处置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10.二级系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系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系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11.二级系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向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经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12.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须事先向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经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实习单位及实习企业导师职责

1.实习单位要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2.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3.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者,应积极落实校企双方共同制订的实习方案,与学校共同确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

4.岗位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企业导师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技能训练、实习鉴定等工作,落实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学生实习结束后的实习过程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指导老师职责

1.督促学生在实习管理平台上填写实习信息,提交月记、实习报告、实习协议等材料,通过实习平台对学生的实习材料进行批阅,并完成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2.对学生进行实习过程指导、交流、检查和状态跟踪,每月至少一次通过实习平台对学生月记进行评阅和专业指导。对岗位实习学生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指导,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和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每生每月至少填写一次走访记录。及时向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

3.核实并审批学生分散实习申请,保持与家长的沟通与交流,确保家长知晓学生当前实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职责

1.学生要与学校、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不得弄虚作假。

2.学生实习前须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规定,明确实习任务,认真填写实习信息、月记,认真撰写实习报告等相关材料。

3.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未经系院及实习单位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若由于实习单位单方面原因学生必须离岗者,须上报校内指导教师和系院,由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联系证实后,方可办理相关的离岗手续,并调换到新的实习单位,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

4.岗位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系院及实习单位同意方可,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实习或岗位实习未通过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5.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实习管理规定、学校实习管理制度、二级系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学生请假须经校外实习指导老师同意、实习单位批准。

6.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实习的一名员工,要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安排和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实习指导老师和其他员工。

7.按照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8.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二级系院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合作共同实施考核。实习成绩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生学业成绩评价,作单独一门成绩计,考核结果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成绩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采用校企多元考核的方式,内容共分三部分:校内指导教师根据岗位实习系统过程性记录及实习材料评分占15%,实习报告评分占15%,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评价占70%,原则上岗位实习系统无记录或记录不全者实习成绩以零分计。

(二)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获得合格及以上等级评价的学生可获得相应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二级系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二级系院提交学生工作处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系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知情同意书、委托书等附件);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牢固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八条  二级系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身安全等有关规定。在实习前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二级系院应和实习办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各二级系院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学生实习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学生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实习工作纳入各二级系院年终部门考核,作为部门评优、重点项目立项遴选、教务条线相关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系院应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实习工作纳入到相关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凡出现实习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老师,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规处理。

鼓励学校指导教师与下企业锻炼一体化安排,保证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履职尽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设立学生岗位实习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保险等相关费用,具体支出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继续推行学生岗位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实习办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级系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上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3044am永利集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苏工院2013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习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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