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共3044am永利集团委员会完善校内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合力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10-15

中共3044am永利集团委员会

完善校内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合力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部署,全面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委不断深化“三转”,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履行好监督专责,着力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校内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格局,健全和完善符合学校实际的监督体系,推进协同监督,强化监督合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督体系,是指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监督与职能监督、各级党组织全面监督、师生群体民主监督发挥各自优势,有效配置资源,深化信息沟通、工作联通、成果融合,构建协同配合、分工明确、衔接顺畅的大监督工作格局。涉及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学校纪委、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基层党支部、全体党员、教师及学生群体组织;监督范围涵盖管党治党和办学治校各个方面,既要突出政治监督,也要强化日常监督。

第三条 校内监督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按照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总要求,着力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推进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推动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定、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四条 强化监督合力坚持“责任明晰、权责对等、横纵结合、协同联动”的基本原则,横向突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与职能部门、教代会、学代会的协同联动,推动主责监督与“再监督”一体发力;纵向着力完善“学校党委—学校纪委—二级党组织—基层党支部—全体党员”上下贯通的监督体系,深化压力传导,确保责任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要求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党委总抓、纪委牵头、责任明确、执行有力、上下贯通、协同高效”的大监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负责整合监督资源,推动协同监督具体落实。

第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内全面监督职责,领导推进校内各类监督,支持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党委书记是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七条 学校纪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依据党章履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协助党委开展党内监督,加强政治监督,强化办学治校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是“监督的再监督”;督促各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和主责监督责任;加强对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的领导指导;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主责监督与“再监督”有机联动。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领域的主体监督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的基本原则,将监督有效融入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重点做好四方面监督工作:一是加强部门内部监督,保证人员履职尽责、依规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二是强化部门职责范围内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保障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三是对学校二级单位落实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重大规划、重要制度、重点工作等情况开展监督,保障上级要求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四是在部门履职及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学校党委工作部门同时要协助党委落实职责领域内的党内监督责任。

第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承担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推进本单位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纪检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检委员承担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重点对本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开展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关键领域的日常监督。

第十条 基层党支部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学校高质量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民主监督,负责任地向党组织揭发、检举学校任何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与学校党委之间强化监督合力的主要机制举措有:

(一)定期报告纪委全面工作,听取党委意见建议。

(二)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定期正式沟通交流,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日常沟通交流。

(三)纪委对学校政治生态定期分析研判,不定期向党委报告重大问题线索处置、重要工作推进情况。

(四)纪委不定期就监督执纪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

(五)纪委协助党委对校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开展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与职能部门之间强化监督合力的主要机制举措有:

(一)定期谈话机制。纪委书记与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就落实监督责任进行谈话沟通。

(二)联动监督机制。学校纪委与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关键领域联动开展监督。各部门要及时将日常监督发现的重要问题或问题苗头、倾向等向学校纪委进行通报,重大事项同时要向学校党委报告;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领域的问题还应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及时移送学校纪委处理。

(三)沟通会商机制。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通报情况、听取建议、共享信息、分析研判,就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等进行沟通会商。

(四)处置协调机制。校内非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应予以行政处分的,由各职能部门归口负责调查核实,由人事师资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的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处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学校纪委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对于党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应同时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党纪处分由学校纪委依规处理,行政处分由学校纪委与人事师资处沟通会商,提出处理建议,由人事师资处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信访处理机制。学校纪委按照职能权限,向有关部门转办其职责领域内有关信访举报件,并督促进行核查;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到有关校内人员违规违纪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六)廉政意见回复机制。学校纪委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干部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于校内人员参与重要评优评奖、重大项目申报、人才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明文要求或学校党委责成回复的,学校纪委要如实提供相关人员有无违纪处分或受理其有关信访举报等的情况,由相关责任部门参考运用。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与二级党组织之间强化监督合力的主要机制措施有:

(一)定期谈话沟通机制。纪委书记定期与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谈话,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二)监督检查机制。学校纪委定期对二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监督工作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调研沟通机制。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深入二级单位,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调研交流,听取二级党组织意见建议。

(四)情况通报机制。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就监督执纪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进行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联合调查机制。对于普通党员涉嫌轻微违纪问题,学校纪委督促指导其所在党组织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十四条 强化联动监督机制。加强学校纪委委员、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协同配合。学校纪委委员落实联系基层单位制度,加强对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导下,做好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问题核查工作,如实反映监督情况,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各二级党组织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积极参与二级单位重大项目、关键环节的监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章  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对问责工作的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开展问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或向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必须从严从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因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责任缺失、监管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等,导致在职责领域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给学校事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况,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和受处分人员的教育帮扶等工作,落实落细监督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3044am永利集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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