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10-15

3044am永利集团专业设置与调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实现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行业和区域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专业设置应充分征询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在其下设的专业建设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牵头,质量保证中心、学生工作处共同参与,完成全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统筹管理,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重点增设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关专业,收缩、撤销落后产业相关的专业或“招生就业两不旺”的专业。

第四条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在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学校以最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 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新设置专业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有相应专业依托,有一定的建设基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优先支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专业集群建设和新兴技术相关专业。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占比满足教育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四)除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能够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

(五)各学院应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工作组,定期开展专业诊断与调整,同时具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制订年度专业调整计划,合理控制高职专业数量,原则上每年新设高职专业不超过3个。

第八条 非国控专业可自行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控专业相关行业特有词汇(如“学前”“教育”“医学”等)。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九条 新设非国控专业需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报告,经学校审定后报省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最后报省教育厅。新设国控专业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具体以国家指导性文件为准。

已设专业设置实施备案制管理,相关审批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经学校审核通过的拟招生专业,在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信息填报。

第十条 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学院准备

各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深入行业、企业开展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形成专业调研报告。拟新设专业完成专业设置申请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已设专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人才培养方案需体现科学性、应用性和特色性。

(二)专家论证

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召开专业设置论证会,对拟新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各专业完成相关材料的修订工作。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新专业申报要求以及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各学院拟招生专业的申报材料。

(三)学校审定

学校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专题会议,对本年度拟招生专业及申报材料、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评审。通过专业建设委员会评审的专业申报材料,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新设专业建设

第十一条 新设专业建设的组织领导

新设专业建设应列为各学院重点工作,并明确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及成员。同时,新专业各门专业课程要明确课程负责人,形成新专业建设的骨干力量,确保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各项任务均应落实到人,职责分明,并有检查督促措施。

第十二条 新设专业建设的规划和设计

各学院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时,要充分依托行业资源和行业专家力量,明确专业发展定位,明确建设目标和周期,确定建设重点,强化专业特色,形成专业优势,培育专业品牌,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十三条 新设专业的专业建设

(一)基本教学条件建设

学校保证新专业的实训室、图书资源等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经费。各新设专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尽快建立一批有指导能力的、长期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

(二)师资队伍建设

制订新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加大师资引进力度,积极引进有丰富企业经验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和新开课程所需教师。建成稳定的以专职教师为骨干的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并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兼职教师队伍。

(三)课程建设

制订新专业课程建设计划,构建具有专业特色的课程体系。优先建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重视课程改革,以校企合作课程开发项目、课程思政示范课项目、精品课程项目等课程改革项目为抓手,培育建设一批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加强课程的常规建设,确保课程标准、实习实训指导书等教学文件齐备。

()教材建设

要根据学校定位、特色及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新专业教材建设规划,要从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慎重选择本专业的教材。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省级以上精品教材。各学院要积极支持校企合作编写校本教材及制作线上线下教学资源等。

第五章 专业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设置监督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根据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设置产业发展急需专业,停办招生不佳、就业率低的专业,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和资源配置。

(二)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监督预警和信息公开。质量保证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职业教育改革的实施要求和学校专业发展实际情况,对专业建设进行监督预警,建立专业年度质量报告和信息公开机制。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以撤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该专业开始预警,实施整改:

1.所办专业连续三年招生热门度位于学校后10%

2.所办专业连续三年年招生人数不到30人,或在校学生人数不足80人。

3.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去向落实率连续两年低于90%、对口就业率连续两年位于学校后10%

4.所办专业未积极参与各级专业培育项目申报(新设专业除外),或专业连续三年获得市级以上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立项或获奖等总数少于5项的专业。

5.学校教学督导评价中,该专业任课教师连续两年超过50%的教师督导评价明显低于全校平均评价。

6.该专业连续两年申请转出学生数占本班学生数超过6%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中心牵头,汇同相关部门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预警,发现存在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及时督促专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撰写书面整改报告,报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给予该专业解除预警、调减招生、暂停招生或撤销该专业等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在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各专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校科学合理设置高职专业,提供指导、咨询、服务。

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行业和区域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对每年高职专业设置、调整与撤销进行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由教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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