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044am永利集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4-10-15

3044am永利集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省、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校级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无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有关规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根据学校项目库管理相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专项资金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各级财政专项立项按上级要求递交材料。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九条 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按本办法第七条流程办理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批准后,财务处划拨预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

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的,应填写《专项资金调整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七条流程办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调整甚至撤销,由业务管理部门、财务处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执行。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使用和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十五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财务处申请拨付资金。

财务处、业务管理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以下两类情况年末收回预算,一是市级、校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无特殊原因的结余;二是国家、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结转2年以上的结余。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经济责任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项目负责人。

(一)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负责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的日期为准,相应变更负责人;

(二)因负责人长时间(3个月以上)外出学习或出差外地需临时委托他人负责的,须事先将受托人姓名、授权期限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三)其他特殊原因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前须将变更理由、变更后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书面报财务处,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管理,采用关键节点跟踪公示制度。每季度财务处汇总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填报《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公示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执行进度出现异常的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汇报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学校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上级要求组织专项资金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务处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负责专项的设立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财务处会同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的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协助做好各级财政资助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牵头做好业务管理部门管理以外的其他财政资助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四)协助业务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绩效考核工作;

(五)协助做好政府和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立项论证与材料审核等工作,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务处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三)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组织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编制项目资金的预决算草案;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

(四)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书;

(五)自觉接受政府和学校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对项目的开展、资金预算变更和财务开支等情况承担领导和监督责任;

(七)项目负责人若出现岗位调整、调离等情况,必须及时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手续;

(八)组织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的验收、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处,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3044am永利集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工院〔20197号)、《3044am永利集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苏工院〔2014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3044am永利集团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财务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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